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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1、 凡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和个人及国内县外的投资者,一律称为外来投资者,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我县在外地创业发展的企业和个人回乡投资的,也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2、 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 、拍卖 、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对新上工业项目用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权,并按照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征地(拆 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该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的最低价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有基准地价的按不得低于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可以依法采取租赁、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但对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必须采取招标 、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对老城区改造和国有企业改制项目,土地出让价款中包含有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缴纳的契税和规费,成交后买受人再另行交纳出让土地的契税和相关规费;契税要及时交库。重大投资项目另行商定,提供更为优厚的优惠政策。

    3、 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工业、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从实现营业收入日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对土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术升级和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以另行商定,提供更为优厚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申报批准,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地方留存部分的30%奖励企业,支持企业用于技术升级。

    4、 实行行政性优惠政策。投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专业市场、老城改造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5、 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申请设立各类企业或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可按行业大类核定。

    凡外来投资企业申办的行政审批手续,一律通过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外来投资企业应交的各项行政事业费用,一律通过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收取。除税务和安全生产检查外,需到企业检查的一律实行申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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