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优惠
1、新办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手续,由县政务中心代办。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三天内办结(报省市批准的项目除外)。
2、新办民营企业开办的, 免收属本县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一年内减半征收,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按“以收抵支”的原则丛低收取。
3、企业依法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涉及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手续, 影响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行政执法部门以权谋私等现象,事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
5、凡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者,分别确定一名部门主要领导、县级领导跟踪联系服务;重大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联系协调服务。
6、保证投资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对敲诈勒索等治安刑事案件做到随报案随处理,决不拖延。以上未尽事宜,或投资较大的项目,均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1、新办企业需用土地,可采用先租后买、长期租用或以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
2、已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娱乐等服务业并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及旧城改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按应收部分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 兴办工业企业和旅游景点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 按应收部分的40%收取,对境外客商来绩兴办独资工业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
3、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期内,年地租按60%一次核定,逐年收取。
4、对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兼并国有困难企业,利用原三线厂房, 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投资额达到上述标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政府奖励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从投资之日起,两年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由县政府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减半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再延长三年减半奖励,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也享受上述奖励政策,但不重复计算。
2、投资嫁接改造工业企业,投资所占股份在30%以上(含),从资金到位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投资股份比例由县政府奖励二年。
3、凡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一次性缴纳费用的,可优惠20%; 分期缴纳的,首期不少于40%,剩余资金两年内缴清,收购价格按市场价确定。
4、投资兴办教育、 卫生、 文化、体育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所缴营业税的50%和企业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县政府等额奖励二年,投资旅游景点建设或旅游中介服务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投资兴办集贸市场,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自营业之日起,所缴营业税50%由县政府等额奖励一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县政府等额奖励,以后三年减半奖励,新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政府奖励一年。
5、上述涉及的企业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稅、 耕地占用稅、车船使用稅、教育费附加、房地产稅、土地使用稅的50%由县政府奖励二年。
6、现外来籍的投资者、 科技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政府奖励三年,县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创办、领办或租赁、收购企业,实现或新增稅收按规定奖励后,财政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50平方米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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